据悉,西安地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通知明确,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309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所得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自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