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说明职工原有的1倍工资不在之内,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