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保未保职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1)本市统筹范围内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二)提交资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2)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人事档案》(其中:《人事档案》无资料记载年份还须提交对应年份职工实发工资财务凭证和工资表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人事档案》中无解除劳动关系原始凭证的,还须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其中改制协议解除人员,还须提交改制(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金发放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4)无刑事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5)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还应提供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
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017年7月1日以后为仲裁裁决书);
②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④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